【相关律师】


办案四部部长
王禹祁

每年办理刑事、民事、非诉案件近百件,包括犯罪数额达千万以上的经济犯罪类案件


  受害人李某在所租住房屋招嫖,犯罪嫌疑人王某与朋友李某、陈某以嫖娼名义进入屋内,后声称自己为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并使用刀具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收取受害人一张存有6000元存款的银行卡。
  期间大部分行为由李某主要实施,王某、陈某协助恐吓、在楼下放风、去银行取款。三人取到款项后,王某、陈某离开,嫌疑人李某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受害人李某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对三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律师观点
  接受嫌疑人王某的委托后,王禹祁律师在前期会见与审查起诉阅卷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了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对嫌疑人王某犯罪行为的构成与定性做了仔细分析。如按侦查机关抓捕与起诉意见书所涉及罪名,入室抢劫量刑将可能达到十年以上。
  在排除了王某涉嫌强奸罪的可能后,着重对王某恐吓受害人并索取钱财的行为,进行事实经过上的一步步梳理,在罪行构成上也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嫌疑人王某不应构成抢劫罪,其参与程度与行为更类似于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罪,于是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并与办案单位反复沟通、陈述观点。后检察院公诉部门在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中,改变了公安部门起诉意见书中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以敲诈勒索向法院提起公诉。
  并且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协助嫌疑人家属完成了反脏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工作。由于案件最终的裁决由法院做出,在庭审过程中也必须认真对待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数项辩护意见,包括“王某的犯罪行为并非抢劫罪”、“即使构成抢劫罪,该室内是受害人在招嫖过程中使用的对外经营场所,而不应该理解为入室”、“王某具有从犯、初犯、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各项从轻情节”等。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招摇撞骗罪,有期徒刑两年。

  法条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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