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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级律师
王刚

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注重对细节的关注,注重从证据入手,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拥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思路,致力于为当事人合法谋取权益的最大化。


  2002年5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九台市捣毁了一个藏在香肠加工厂内的地下冰毒加工厂,当场缴获用于加工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麻黄素1000公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于2003年5月20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而与之合谋的深圳人畏罪潜逃。2011年9月20日,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孟某某刑事拘留,认定孟某某便是9年前畏罪潜逃的深圳人。
  孟某某始终否认自己伙同李某某制造毒品,并委托我所王刚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
  律师意见
  在长达二年的刑事诉讼进程中,王刚律师每个月都前往第三看守所会见孟某某。通过会见安抚孟某某不安情绪的同时,王刚律师更细致的了解到诸多不为人知的案件细节,并将细节记录在案,为庭审辩护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于孟某某始终否认自己同李某某制造毒品,且本案证据并不充分。故王刚律师决定为孟某某做无罪辩护。而无奈的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王刚律师辩护意见,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孟某某无期徒刑。出于对王刚律师的信任,孟某某继续委托王刚律师作为其二审程序的辩护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王刚律师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裁定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王刚律师坚持孟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孟某某重获自由而告终。

  对于检察机关能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客观公正的实施司法行为,作为法律人深表赞同。这也是“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而王刚律师始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己任,维护司法公正,协助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维护法律让每一个人罪当其罚,又免予处罚过重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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