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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在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不准确。潘某作为押运员司机兼车长,其所为“监守自盗”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财物,该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按2010年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规定,盗窃十三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有关规定中,职务侵占十三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王刚律师多次与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王岩检察官沟通、探讨案件定性之事宜。王岩检察官通过充分的审查、研讨,最终采纳王刚律师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将该案起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南关区人民法院采纳王刚律师从轻的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潘某五年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