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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级律师
王刚

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注重对细节的关注,注重从证据入手,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拥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思路,致力于为当事人合法谋取权益的最大化。


  概要
  刘某某与他人共谋,采用虚拟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小贷公司骗取人民币近两万元。检察机关采纳王刚律师意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第二看守所被羁押数日的刘某重获自由。
  案情简介
  刘某某应他人指示,虚构其有稳定工作、固定居所的事实,并采取伪造银行流水的方式,欺骗某小贷公司,并与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二万元。案发后,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刘某刑事拘留。
  辩护人工作及审判情况

  王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第二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某。据刘某某陈述其与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二万元,但小贷公司在预先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的钱并不足二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中刘某某实际取得的数额不足二万元,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王刚律师会同刘某某家属向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意见,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王刚律师意见,以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为由,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刘某某被释放,重获自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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