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说法||控制输赢的赌博行为宜评价为诈骗

发布时间:2022-05-12来源:本站


良 智 说 法 

控制输赢的赌博行为宜评价为诈骗

作者:张   健 律师

赌博是一种射幸行为,射幸带有“侥幸”的意味,获益方在特定条件下偶然取得收益,这种条件的达成具有不可控性,是运气使然,常见的射幸行为包括彩票、保险、赌博等。


赌博获胜是一种小概率事件,虽然部分赌徒具有一定经验和技术,有一定胜率,但整体上看,庄家及赌场开设者在一段时间内总是可以盈利,所以我国虽然严厉打击赌博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由于赌博有一定获胜几率,虽然很小,但赌徒们仍然愿意相信自己能成为幸运者,能够得到特殊的眷顾,或追求所谓“以小博大”的刺激,自信自己的“技艺”,纷纷参与赌博,多以败北告终,绝大多数遭受大量财产损失,但所谓“愿赌服输”,赌徒多对此可以接受,但如有“出千”(作弊)行为,则是赌徒公敌,可能遭受到赌徒围攻。


近来,网上赌博平台、网站屡屡被爆名为赌博,实为电信网络诈骗。如何区分赌博和诈骗,核心需考察参赌人员是否有获胜的机会,该机会是否随机产生?

赌博行为中,参赌人员投注(支付财物)是出于自愿,其自愿选择了不同的赌博方式、规则,对于可能的随机的胜或负均在其主观意志之内,赌博平台开设者凭借大的获胜概率获得利益。但如果赌博的输赢已被操控(以赌博方式行贿情况暂不讨论),参赌人员不存在获胜的机会,或存在被控制获胜的机会,引诱参赌人员投入更大的赌注,那么参赌人员所下赌注博取随机胜利的机会即被剥夺,即便在他人操控下获取一定胜利,这种胜利实际也是落入更大陷阱前的糖果,此种情况下参赌人员投注并非出于自愿,实则是遭受了蒙骗,相信能够获得实际不存在的获胜机会,赌博平台开设者意图迷惑参赌人员,骗取参赌人员赌注。


也就是说,在可操控输赢的赌博平台、赌场以及聚赌行为中,其实质是赌博操控者隐瞒其赌博可控性的真相,导致参赌人员陷于认为可以获得随机取胜机会的错误认识,从而投注支付财物,以骗取参赌人员赌注为目标的诈骗行为。


实践中,因这种控制输赢的赌博行为系一种诈骗行为,那么参赌人员的身份实则是被害人,其投注的赌资是一种被害人因被诈骗遭受的损失,有别于一般赌博中的赌资应予没收,司法裁判中应由被告人退赔,即具有一定挽回损失的可能。



作者简介

张   健  律师

职务: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控告、刑事申诉。

简介:

    曾先后担任某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刑事检察部副部长、第一检察部主任、主任检察官(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2019年加盟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刑案律师,指导办理多起厅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重大涉毒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经济犯罪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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